一、课程引言
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如何判决?(分析理由)
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以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本案例中,由于违反最后一批货物没有按时装运,已经构成违约,而且违约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因此根据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的规定,本批已失败,应判对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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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间地点
签到时间:2020年9月12日、9月13日:上午8:30-8:55
上课时间:9月12日(周六)9:00-12:00;13:30-16:30
9月13日(周日)9:00-12:00;13:30-16:30
三、友情提示
1、请配合酒店保安的安排,开进车辆停放指定位置;
2、进入教室后请将手机静音或调至震动状态
3、场地有WiFi网络及插座,可携带电脑笔记本
4、金鹰国际酒店设有中餐或者西餐,如需用餐请提前与他们联系
5、我们和酒店签有标间的合同价格相对优惠,如需住宿请提前3天与他们联系
6、现场联系电话:Amy于老师。